您好,欢迎光临深圳刑事辩护网

咨询热线:

137-2420-8581

贩卖运输走私毒品罪 罪名专题
贩卖运输走私毒品罪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会被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近几年来,国际上制毒、贩毒、走私毒品活动不断向我国渗透或假道我国向第三国运输。我国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处罚向来都是非常严厉的,所以深圳刑事辩护网精英团队提醒不要因为一时糊涂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关于我们

洪某某制造毒品案——制造毒品数量巨大,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16-06-23 18:31:26 浏览次数:

编辑:葛电宏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刑事辩护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洪某某,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农民。
  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洪某某在其位于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西山一村的旧屋内,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将制造出的部分毒品藏匿于其在该村的住宅和所经营的“伟发商场”内。2013年5月23日,公安人员抓获洪某某时,当场从其旧屋、住宅和“伟发商场”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860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共计45.51千克及化学品、制毒工具一批。同时,从洪某某住宅和“伟发商场”内查获手枪3支、猎枪1支、制式手枪弹46发及其他子弹84发。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洪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子弹,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洪某某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洪某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洪某某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洪某某已于2015年11月2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以甲基苯丙胺为代表的合成毒品在我国滥用人数的不断增长,制造合成毒品犯罪呈加剧之势,制造甲基苯丙胺犯罪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制造甲基苯丙胺犯罪案件。被告人洪某某伙同他人在自家旧屋内制造甲基苯丙胺,数量达8 000余克,其还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制造合成毒品这类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厉惩治,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0
分享到:

上一篇 高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娱乐场所管理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依法严惩

下一篇 李某某等抢劫案 ——为获取毒资共谋抢劫,并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