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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走私毒品罪 罪名专题
贩卖运输走私毒品罪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会被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近几年来,国际上制毒、贩毒、走私毒品活动不断向我国渗透或假道我国向第三国运输。我国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处罚向来都是非常严厉的,所以深圳刑事辩护网精英团队提醒不要因为一时糊涂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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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娱乐场所管理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依法严惩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16-06-23 18:25:59 浏览次数:

编辑:葛电宏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刑事辩护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男,汉族,1977年6月20日出生,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东方星会所经理。
  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高应聘到珠海市香洲区南湾南路4017号东方星会所任经理,负责会所的经营、订房等全面工作。同年12月1日零时许,高在明知有客人要在该会所内吸毒的情况下,仍然将两个房间提供给客人娱乐消费。当日3时许,公安人员在该会所的两个房间内查获55名吸毒人员。当日16时许,高被抓获归案。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高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5年6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增长迅速。其中,一些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为招揽生意而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就是一起娱乐场所管理者容留多人吸毒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高作为涉案娱乐场所的管理者,明知有顾客要在其会所包房内吸食毒品,但其为了增加营业收入,仍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且一次性容留55人吸毒,犯罪情节恶劣。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依法对其从严刑罚。该案例告诫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认真遵守国家禁毒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在本场所内发生,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决不能为了招揽生意或者碍于情面而容留他人吸毒。禁绝毒品,人人有责,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更应提高防毒拒毒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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