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16-06-23 18:22:16 浏览次数:
编辑:葛电宏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刑事辩护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4年2月29日出生,个体经营户。
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途中,在一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吸食毒品。当日23时许,陈某某驾车行至上海市曲阳路、中山北二路时,遇公安人员设卡例行检查。陈某某拒不接受检查,强行驾车闯卡逃逸,公安人员遂驾驶警车对其进行追截。陈某某驾车连续闯红灯、在非机动车道逆向快速行驶、碰撞道路隔离栏,并剐倒一名行人,在逃至广灵二路近广纪路口时被追截的警车碰撞仍不停车,在撞碎一面包房玻璃墙后弃车逃跑。次日,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吸食毒品后驾车违章行驶,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陈某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5年 9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吸食毒品严重危害吸毒人员身心健康。一些毒品因具有兴奋、致幻作用,吸食后会对吸毒人员的驾驶能力产生影响,使其出现感知错位、注意力无法集中、幻视幻听等症状。因此,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极易因驾驶行为失控而肇事肇祸。此类案件近年来已多次发生。本案就是一起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某某吸食毒品后驾车进入上海市区,遇检查而强行闯卡、连续违章,并撞击公共设施、刮蹭行人、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而对其从轻处罚,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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