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http://www.law113.com/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6-11-25 17:05:13 浏览次数: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车间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盗窃公司财产获利,职务侵占罪从犯是否可以从轻处罚?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帮助行为是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在其中起次要或辅助的作用。下文案件中法院接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卢某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卢某曾经开过车房,经营半年后因为入不敷出且房租上涨,最后停止了营业。待业半个月后,有朋友介绍,进入了某公司生产车间工作。然而工资低微,经常胡吃海喝习惯的卢某感觉生活经济条件越来越差,常常不好意思跟朋友聚会。车间工作一段时间后,卢某发现该公司的车间保安条件简陋,经常出现丢失或不知随手放置在哪的一些小零件,开始有了找赚钱捷径的念头。前年年初开始,卢某伙同章某以及孔某经预谋后,利用职务之便,章某、孔某听从卢某的指示,三人先后盗窃公司生产车间内某汽车专用型号的稳定杆过百个。去年两个月时间,卢某、孔某又忍不住再次谋划,共计盗窃近五百个。
案件辩护过程
案发后,辩护律师通过调查阅卷,会见被告人,了解基本事实。认真研判案情后,辩护律师提出几点意见。
(1)章某在整个案件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起的是次要和辅助性作用,属从犯。
(2)案件被揭发后,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
(3)章某犯罪的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4)章某积极上缴赃款,事后表现出的悔罪态度良好。
(5)依照供述和收集的相关证据显示,章某属于初犯、偶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平时表现一贯良好。
依据本案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辩护人求对易某予以从轻处罚,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章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章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章某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职务侵占罪律师辩护成功的原因分析
律师迅速抓住重点,确认当事人犯罪事实后分析,共同犯罪从犯量刑是辩护关键,律师条理剖析,逐点解释,为被告章某取得满意结果。
结语
案件辩护中认定事实和定性方面均无问题,律师一般采用的是量刑辩护。共同犯罪的辩护观点中,对于从犯的认定是重点,律师辩护立场的量刑情节被采纳,是一审得以轻判的主要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葛电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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