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http://www.law113.com/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6-11-11 13:17:40 浏览次数:
随着经济条件越来越好,也要越来越多的人想享受更好的生活。无疑利用公司的职权敛财是个很好的赚大钱机会。对于一些法盲来说,利于职务坑点钱,没有杀人放火,不会被抓的。结果出事了,不少的公司高管因为职务犯罪被抓。一旦触犯职务犯罪被抓,家属就慌了。不知道该怎么办!说句老实话,这种事情当然去找专业人士律师处理。找专业人士处理,说不定不用坐牢,可以争取到缓刑的好结果。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一则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钟某白手起家,个人经营一间实业有限公司,1998年钟某与朱某相识三个月后结婚,现甲公司为夫妻共同享受权利的公司。朱某受甲公司指派,担任甲公司与混合所有制公司乙公司董事,并经乙公司董事会决定,担任其副总经理。朱某在乙公司董事会上提出由甲公司提供生产防腐剂原料A并得到董事会认可。2001年第二、三季度工作期间,朱某利用自己在乙公司负责采购原材料的职务便利,伙同钟某,在甲公司采购A产品后加价销售给乙公司,从中牟取共计人民币四十多万元的差价。朱某、钟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两人均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系主犯,被告人钟某系从犯,两名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据此,公诉机关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朱某、钟某分别定罪处刑。
办案经过:
虽然被告人钟某对检察院的起诉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但是钟某委托的刑事辩护律师还是为他争取最轻的处罚,提出了以下几个有利于钟某的辩点。
一、朱某、钟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案发后,被告人朱某、钟某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在本案中,被告人钟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上述辩点,钟某辩护律师请求法院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钟某对乙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两人朱某、钟某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自首认罪态度良好,确有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退缴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律师辩护成功的原因分析:
真正有实力的刑事辩护律师,是能够及时找出有利于被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本案中的律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敏锐的办案触觉,知道如何维护委托人的最大权益。及时了解案情,快速想出有利的辩护观点。在法庭上为当事人据理力争,最后为当事人取得缓刑处罚的罪轻处罚。在争取减轻量刑方面的工作得到当事人认可。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葛电宏
咨询热线:137-2420-8581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