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http://www.law113.com/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6-10-31 19:14:45 浏览次数:
日常生活中,很多员工与公司同事起摩擦,一怒之下就走了。为了赌气,对自己本来负责的工作也不管了,对公司的业务造成很大影响。最后,被扣上了“职务侵占”的罪名。这下子该怎么办?下文便是一则典型的案例。最后,律师帮助下,这位“气愤的员工”成功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赵某是深圳市某互联网公司的业务员,平时负责公司业务销售,一直成绩不错,上司已十分看重。今年一月份,刘某作为新入职的业务经理,赵刘二人在工作上经常有交集,初期赵刘两人关系较为融洽,后来双方多次就业务问题认知不同,发生争执。三月份一次争吵中,赵某一气之下不辞而别,多次联系他均未能找到。不久刘某处理一个货款拖延不还的客户,发现是与赵某签订合同的,与客户沟通无果,对方称只愿意和赵某谈事情,不愿归还。刘某多次联系赵某,找不到人,只好报警称赵某侵占公司财产。经公安立案侦查,不久,赵某被刑事拘留。赵某家属找到专业的深圳刑事律师帮忙处理。
办案经过:
接受赵某家属委托后,律师了解到大概的案情后,第一时间将相关法律注意事项告知赵某家人,并第一时间准备材料,去拘留所会见过赵某并和侦查机关沟通。最后,委托律师决定为赵某申请取保候审。
委托律师解释,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要认定赵某侵占公司财产,首先从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来看,是侵占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妄图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用、处分等权利。
客户不肯归还货款,并不是赵某利用职权的便利要求其只能还货款给赵某,不能还给公司。赵某并没有吞占这笔钱给自己使用的故意。赵某并不知道这件事情会给公司造成影响,他以为客户知道是公司的货款,会及时还钱给公司。赵某根本就未将公司财产追回到自己私人账户,未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更未侵占财产。
另外,赵某表示对于客户不还钱一事并不知道,他如果知道因为自己的工作会造成客户拖欠货款不还,自己会主动配合公司与客户协商的。
总之,赵某并没有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互联网公司财产的故意,因此前提条件不存在,数额认定的问题不用考虑了,罪名不能成立。
本案结果:
办案律师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与办案机关协调沟通,让办案机关了解案件全部情况。提出认为赵某无罪的观点,向办案机关表示赵某已经认识到自己没有做到尽职的错误,以后都会积极配合接下来的调查。主动提出为赵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请求,最后获得办案机关的同意。赵某及其家人对律师的办案能力表示满意。
辩护成功的原因分析:
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先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工作便是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当然,是否能够取保候审,需要看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律师能不能第一时间发现并向办案机关提出。
本案中的深圳刑事律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扎实的理论基础,为委托人提供高效便捷的解决方案,让赵某能够取保候审,离开拘留所,回到自己的家里,重获自由。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葛电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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