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深圳刑事辩护网 时间:2016-10-21 10:33:31 浏览次数:
朱谋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抓了,他家人很着急,想去见他一面,但是看守所不给见,他们不知道该怎么办。本来打算让朱谋“自身自灭”,不管了,反正见不到人。后来听说贩卖毒品罪会判刑很多年,他们慌了。最后,在朋友的建议下找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和辩护,希望能减轻处罚。
案情简介
刘某染上毒瘾三年,从买毒到后来为了吸毒而卖毒,为了赚取更多吸毒的钱,决定从周围有关系的人下手,拉拢一些生活拮据的熟悉的人进行贩卖。朱某性格内向,平时多是打散工,工作地方不定,但是家里有老婆和两个孩子要养,经常为钱头疼。刘某以提供生活费为名,拉拢朱某为其贩卖毒品。刘某联系买家后,电话通知朱某取货再贩卖给吸毒人员。朱某按照刘某的电话指示,取货后将净重0.2克的两小包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王某购得毒品后,在吸食时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随后刘某被抓,朱某听说刘某被抓,主动去自首。朱某家属拜托律师为其辩护。
案件辩护过程
毒品犯罪专业律师接受朱某家属委托后,向公安机关了解朱某涉嫌的罪名,及时去看守所会见朱某(朱某的家属不是律师,不能会见朱某),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查阅相关案件资料,了解到案件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案情后,作出了罪轻的辩护策略,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朱某提供的毒品均由刘某提供,仅赚取了毒品收入的一部分人工钱,朱某仅听从刘某指挥,起次要作用,故在共同犯罪中应被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2、朱某属于初犯,事前仅为了生活所迫,并不知道交易的是毒品,表示以后不会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主动认罪态度好,且其家属已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3、朱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于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件判决结果
最终,辩护律师提出当事人认罪态度好,此次初犯,主动自首,以前未被刑事处罚过,当事人愿意交纳罚金辩护意见下,法院经理严格审理后,认为辩护意见可取,采纳了辩护律师所有辩护意见,对朱某从轻处罚,仅判决拘役六个月。朱某及其家属对辩护结果表示很满意。
辩护成功的原因分析
本案中辩护律师擅长处理毒品犯罪案件,具有多年的丰富经验,对于毒品案件的辩护得心应手。在通览卷宗,认真研究案情后,作出了有效的辩护策略,成功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辩护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满意的审判结果。
结语
专业事情让专业人士来做!对于亲戚朋友被抓的情况,一定要及时找专业的刑事律师处理。律师作为专业人士能及时与被羁押人沟通,让家属及时知道案件和被拘留人的最新情况。律师能迅速找出罪轻甚至无罪辩护的的情节和证据,取得更好的罪轻处罚或者无罪释放的结果。本案中,朱某的家属在朱某被抓后及时找到律师帮助,最后让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的刑期,变为拘役六个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葛电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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