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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 业务专长
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一)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通常表现为抢劫、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二)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因为人口密度不断增大,人口的流动性不断增强,所以财产型犯罪在我国十分普遍,犯罪数量高发化、犯罪性质严重化、犯罪形式化、犯罪手段智能化等明显特点。又因为此类犯罪涉及财产,因而涉案财产的处理及涉案金额成为了量刑的重要依据,与此同时把握财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一步为当事人辩护,以期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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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款折扣能否视为债务重组处理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深圳刑事辩护网 时间:2016-03-23 17:58:28 浏览次数:

  公司在工程建设及正常经营中外欠大量债务,在建工程已转为固定资产。2009年,经与客户协商,公司采取了对应付款进行折扣的措施,视与不同客户的谈判情况,一般让利15%左右,最高为20%,最低也有6%-7%,会计处理是按债务重组的判断标准计入了营业外收入,年终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对此不认可,认为工程欠款的折点让利额应冲减固定资产原值,是原工程价值的虚高所形成的。

  注册会计师认为,债务重组的标准是在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的条件下,债权人做出让步。

  符合债务重组的只是企业面临清算的重组,现在企业在财务上并没有困难,有充足的现金流,只有债权人做出让步的不属于债务重组。

  企业认为,工程建设是按一定程序审核的,包括中介审计也都有报告,决算中的工程量和造价是双方认可的,此次与债权方的商谈与工程造价没有关系,是双方往来账的处理,债权方损失了利润,但加速了资金流动速度,债务方取得了一次支付资金的效益。

  此项业务如不能视为债务重组,那么该视为什么性质呢?解答:我们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这种“让利”是属于对工程决算成本或者原合同成交价格的调整,还是在应付金额确定之后,在实际结算过程中对方给予的豁免?前者应当调整相关工程或存货的入账价值;后者应当作为金融负债结算中产生的差额,根据准则规定,金融负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产生的差额均应计入当期损益。

  虽然新准则下对于债务重组强调必须满足“债权人对债务人让步”和“债务人处于财务困境中”两个条件,但是即使不满足这两个条件,仍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结果与债务重组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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