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6-09-21 00:08:38 浏览次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葛电宏律师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史某某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过会见、阅卷,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史某某是初犯,过失行为,之前一直遵守交通法规,驾龄已达6年,从没发生过交通事故。
二、被告人史某某是自首行为。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驾驶员被告人史某某第一时间主动报警和拨打120救护车,无逃逸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三、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知,被害人叶某某(死者)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然而被害人不仅没有遵守以上规定确认安全后通过,甚至为了贪图便利,穿过绿化隔离带蹿出来横穿马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事发路段御和路没有安装路灯,没有人行斑马线,也没有交通指示牌,被告人史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一直低速保持在30km/h左右的时速遵守交通规则前行,未超速和酒驾,也一直专心开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应当按规定各行其道。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被告人驾驶重型厢式货车进入御和路时,一直沿最右侧车道行驶。
从上可知,被告人史某某仅是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过失行为,深有悔意,对被告人家属深感歉意。因此,应依法从轻和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四、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时,被告人史某某第一时间主动报警和拨打120救护车,并积极与家人筹款支付给被害人家属作为医疗报救费和殡葬费。
综上, 结合本案事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史某某判处拘役或缓刑,让被告人早点回归社会,则这样更能使法律发挥更好的社会效应,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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