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深圳刑事辩护网 时间:2016-03-23 15:59:20 浏览次数:
2013年6月29日,被告人李某与朋友聚餐大醉。由于有事需急着回去,不顾朋友再三阻拦,醉酒驾驶车辆上路。21时许,在行驶至省道204线清流县李家乡附近时,被正在该路段执勤民警拦下。在检查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不但未配合酒精检测,反而使用暴力阻碍民警执法,对执勤民警赵某、钟某拳打脚踢,借着酒劲猛撞赵某,致使被害人赵某的头部撞向警车车门框受伤流血。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贰级)。经提取血样检测,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92.16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又使用暴力殴打执勤民警,阻碍民警执法,导致一名民警轻微伤(贰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李某所犯两罪均在判决宣告以前,应数罪并罚。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车上路,在被民警拦住后,竟然殴打民警,妨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妨碍公务罪,应当数罪并罚。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的罪名,旨在预防、减少醉酒驾驶行为的发生。然而,生活中醉酒驾车的行为时有发生,既危害他人安全,又让自己深陷囹圄。在此提醒广大驾车人员,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莫让“酒杯”变成了“酒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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